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生产加工 |
所在地区: | 广东 东莞 东莞市 |
联系卖家: | 李总 先生 |
手机号码: | 13809261297 |
公司官网: | www.dgylhb.cn |
公司地址: | 东莞市东城牛山外经工业区莞昌科技园二座二楼 |
发布时间:2021-11-11 01:57:00 作者:粤绿环保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工作。
各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时申领或自行登记。2020年4月底前末完成领证申请或登记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发证机关递交《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及当年《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申请换证。
1、企业委托书;
2、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3、《东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4、《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服务流程
1、业务咨询:指导企业准备相关资料
2、服务对接:企业提供相应的资料,环保管家帮助企业整理完善
3、现场指导:帮助企业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帮助企业通过***的现场考查
4、完成服务:帮助企业取得***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环保管家向企业交付排污许可证副本
排污证办理所需资料
新建企业或有新建项目的企业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
非新建企业提供达标监测报告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换发排污许可证的需提供工作总结
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本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
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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